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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附件

 

一、交割单位
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,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,交割必须以每一个仓单的整数倍交割。
二、质量规定
1、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铅锭,必须符合国标GB/T 469-2013 Pb99.994规定,其中铅含量不小于99.994%。
2、外型及块重。交割的铅应为锭,国产铅的每锭重量为48kg±3kg、42kg±2kg、40kg±2kg、24kg±1kg。
3、每一仓单的溢短不超过±2%,磅差不超过±0.1%。
4、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,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质量品级、同一块形、同一包装数量(捆重近似)的商品组成。
5、每一仓单的铅锭,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须附有质量证明书。
6、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。
三、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
用于实物交割的铅锭,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。
四、指定交割仓库
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,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。
 
注:根据上期发〔2017〕17号文修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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